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视检查工作。详细负责:
(一)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 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开展规划和办学标准,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,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立工作。
(二)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;定期民办培训学校职业(工种)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(工种)范围;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(工种)设置资格进展评审。
(三)按照“行业优先、布局合理、择优认定、逐步推开”的原那么审批新职业(工种);定期和更新开设新职业(工种)的范围;负责新职业(工种)培训教学、教学大纲、教材的开发。
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,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
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“适应需求、适度规模、优化构造、提高质量”的原那么,对民办培训学校进展管理,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,采取措施予以扶持,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开展、资源统筹、开放创新、办出特色。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,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,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、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(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),按照国家、本市及本方法的规定进展管理。
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,是指依据《国家职业标准》开展的、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、技术和能力的培训。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,即职业资格五级(初级)、职业资格四级(中级)、职业资格三级(高级)、职业资格二级(技师)、职业资格一级(高级技师);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、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;新职业(工种)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公布职业名称,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。
4.考核。根据培训规定的考试考核要求,对培训学员进展根底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;
5. 证书发放。学员根底理论、技能操作双合格的,学校颁发《技能等级证书》。
1、学员档案:学员考勤记录、鉴定资料、颁证花名册等按培训期次归档,建立了学员培训信息资料库;
学校对教师档案(含身份证复印件、学历复印件、职称复印件)进展备案;对教学方案、、教学总结也定期备案。
3. 课时安排灵活。结合学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,年龄偏大的情况,灵活确定课时,如有的课程一节课学员可以掌握,那么课时为一节;假设课堂内容较难,那么可安排多个课时;
第七条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,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,有与其培训工程相适应的办学资金。
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,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,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,确定一方为举办者。
第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、完美体育行政法规的规定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,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。
(三)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展日常监视检查,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、师资、培训、鉴定、学生管理、广告、收退费等工作进展指导和管理。
(一)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、四级(初、中级)职业(工种)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,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,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。
4. 学员就业安排根据考核成绩“择优选用”,对于不合格的学员,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再学;
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,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。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(工种)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(工种)培训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,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。
第九条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《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》(见附件1)及相应的职业(工种)设置标准。
3、所有档案由校教务处统一保管,未经校领导同意,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、查询。
第一条 为标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,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安康开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方法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详细情况,制定本方法。
(二)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(高级)及以上职业(工种)、国家统考职业(工种)的民办培训学校,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,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,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(三)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,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,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。完美体育网站